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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头小利参与“高价收卡” 小心犯下“帮信罪”
2023-12-26 11:31:54 | 作者: 邵可强 | 来源: 大河报

  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财物如何追缴返还?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怎样处罚?介绍他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租售“两卡”,是否构成“帮信罪”?

  2023年12月2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这些解答不仅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而且给人们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做出必要的法律提醒。

  什么是“帮信罪”?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河南法院一直在行动。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此次,河南省高院刑二庭专门就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若干问题进行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即“帮信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介绍,该犯罪行为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实施者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构成“帮信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涉“帮信罪”问题解答

  ●租售“两卡”,什么情况下构成“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其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资金账户、电话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帮信罪”的收益如何处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事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共犯的,以共犯论处,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介绍他人参与电信诈骗,是否构成“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组织他人或者介绍他人向其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电话卡,从中获取介绍费、提成等好处费的,属于变相提供收购、出售、出租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应当结合其介绍出租、出售的张(个)数、违法所得金额、被帮助对象人数等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依法认定。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参加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或者与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组织或者介绍他人向犯罪团伙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电话卡等的,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共犯论处,避免重罪轻判。

  ●大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如何处罚?

  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全面惩处的方针,坚决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和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

  同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其中被胁迫或者被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以教育、挽救为主,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涉“帮信罪”案件中,被骗财物怎样返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为贪利型犯罪,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和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条件,对追赃挽损和一般预防具有重要作用。

  涉案财物如果系赃物,以溯源返还为原则;涉案资金经查证为被骗资金的,无论对被告人以何种罪名处刑,被骗资金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不足以全额返还的,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诈骗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犯罪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莫贪恋钱财,远离“帮信罪”

  最后提醒一下,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生活中发现涉“两卡”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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