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十一条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第十二条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一)购置或租赁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二)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的;
(三)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空间租金折扣的。
第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专项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签订专项协议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租金扶持对象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时,其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尚未达到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
第十五条 购置扶持对象应当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租金扶持对象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区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主体是否重复申请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申请材料,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办公楼宇业主单位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的,如办公楼宇在保函期限内未达到规定条件,应当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前海管理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确定的区域。“原前海合作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前海合作区内商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宇。租用下列物业用于办公的,不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