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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发布
2023-08-17 12:00:19 | 作者: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消息,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全文如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三)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四)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第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规定的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

  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 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办公用房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办公用房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第十条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编辑:金融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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