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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7-06 15:40:04 | 作者: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月6日消息,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将建立投保人信息账户,为税收抵扣提供便利。《通知》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进一步畅通销售渠道,提供便捷服务,做好信息披露,让人民群众愿意买、买得到、买的对。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引导人身保险行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的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丰富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保险保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现就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公司开发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报送审批或者备案。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一)保险期间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二)被保险人

  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三)设计原则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二、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编辑:金融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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