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优化平台经济市场准入规则。实施资本投资“红绿灯”制度,加强投资监测监管,对跨行业、跨领域无序扩张风险实施“黄灯”警示,防范资本并购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平台经济领域。审慎出台新业态准入限制政策,对创新企业给予先行先试机会。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19.健全平台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落实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标准,实施竞争合规辅导。引导平台有序推进生态开放,按照统一规则公平对外提供服务。
20.建立平台数据及算法管理规则。探索构建算法安全治理体系,实施算法备案制度、分级分类管理、算法安全评估等监管措施。推动平台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平台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会同平台企业制定出台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算法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积极指导平台企业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评估,强化数据出境监测预警。鼓励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进一步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
21.完善平台金融风险管控规则。严格落实平台企业金融业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完善跨界、交叉型金融产品穿透式监管规则。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平台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强化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督促平台企业及其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严格落实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规范平台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严禁平台企业通过售卖、导流等方式违规为区域性金融机构突破经营范围限制。推动多部门协同开展金融营销行为治理,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
(五)加快平台治理创新,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
22.强化平台经济协同治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实现审批、主管与监管部门权责统一。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和协同配合,避免重复执法、重复检查。探索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定期会商机制,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参与平台经济协同共治。依托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等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23.迭代平台经济数字监管。持续推进平台经济数字化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优化和能级提升,迭代升级“浙江公平在线”“浙江外卖在线”等数字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餐饮、互联网广告、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等风险预警和闭环处置。强化平台经济网上舆情风险监测,加大对平台经济领域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力度。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开展网络直播等新业态风险监测,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
24.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制度规范,科学划分平台业务分类和规模分级,梳理并制定平台责任清单,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开展平台企业合规评价,加强平台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及时预警违规风险。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探索实施平台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研究平台尽职免责具体标准。坚持过罚相当,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制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坚持过罚相当,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