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156元后潜逃 藏山洞14年 抢劫罪不以抢劫的数额定罪
14年前,湖北恩施市新塘乡男子刘某富伙同他人抢劫加油站,仅劫获156元现金和2部手机。为躲避警方抓捕,他在大山里的一处溶洞中安下家,一待就是14年。2023年2月12日上午,经民警反复上门规劝家属,潜逃14年的刘某富向恩施宣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