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母亲为学生送物品遭宿管多次强奸 尝到甜头酒后入户再行不轨被抓
贾某某是聋哑人,儿子就读于闻喜县某中学。2020年6月28日,贾某某来到儿子学校送物品。见贾某某是聋哑人,宿舍管理员李某顿生歹念,把贾某某带到自己宿舍,将门反锁后,在贾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见贾某某没有报警,他非但没有收手,反而连续两次进入贾某某家中实施强奸,但未遂。近日,闻喜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系聋哑人,仍违背他人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第二起和第三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最终,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