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伐自家种的树被判2年半冤不冤?构成滥伐林木罪处三年徒刑以下没毛病
近日,南宁市宾阳县一男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人砍伐自家林地达17亩,构成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